炎炎夏日,很多人缺少食欲,整日不思饮食,甚至有些人喜欢以冷饮充饥。这不,来自辽宁省的男子乔某连续几天以冷饮充饥,结果患上了重病一命呜呼。医院在治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医院赔偿。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年6月初,南方气温已经攀升,男子乔某感觉身体疲乏无力、不思饮食。为了消暑降温,在3-4天时间里,乔某没有正常进食,只吃饮料和冰块,结果这更加导致他的身体虚弱、胃部灼痛,并伴随着血压偏低、神情淡漠等体征现象。在朋友的陪同下,乔某来到昆山某门诊进行治疗。门诊部结合患者主诉、症状和体征,考虑患者有消化系统感染,处于脱水电解质紊乱的消耗性状况,但具体病因需待明确。门诊部医院明确诊断后治疗,经患者和陪同人员要求,考虑到患者多日未正常进食及其虚弱,故给予了相应的治疗。当日16时,乔某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高糖血症,酮症酸中毒,胰腺炎,胆道感染,告病危。经多科会诊,医院进一步治疗,途中有呼吸、心跳骤停等风险,家属签字同意转院。当时20时,乔某医院,诊断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肾功能不全,肠梗阻。医院给予头孢尼西、奥曲肽等补液治疗。请EICU、消化内科、泌尿外科、普通外科多科会诊。次日11时,患者突发意识丧失,瞳孔散大,血压明显下降。随后,心率、血压均测不出,瞳孔散大固定。一小时后,患者乔某心跳呼吸为零,心电图为一直线,已死亡。
原告乔某家属认为,昆山某门诊部在未明确病因的情况下即对乔某进行治疗,导致乔某病情加重。医院对乔某进行检查和简单补液,该院因管理混乱,医院进行救治。医院接诊后,仅在门诊对乔某进行抢救,最终乔某因抢救无效于死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乔某家属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人员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9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经苏州市医学会鉴定专家意见认为被告昆山某门诊部、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乔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其中昆山门诊部承担该轻微因素60%的责任,医院承担该轻微因素40%的责任,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法院认定轻微因素所占责任比例为20%,确定由被告昆山某门诊部承担原告各项损失12%的赔偿责任、被告医院承担原告各项损失8%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昆山某门诊部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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