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课堂工伤中关于死亡的标准是如

引言: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判断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脑死亡时也意味着人体的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工伤认定时应当以“脑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该以医疗机构做出初次确诊意见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01案例

年8月某起重运输机械总厂的工程师刘某在参加早会时身体不适,医院,三天后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梗死。

工厂向社保局提交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因是刘某发病到死亡过程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情形。

刘某妻子不服,提出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刘某的医学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认定刘某从发病至死亡已经超过48小时,当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正确,驳回刘某妻子的上诉请求。

刘某家人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02分析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死亡标准的认定”、“48小时的起算”这两个问题。

对于工伤认定的判断标准是应该以“脑死亡”还是“临床死亡”为标准这个问题我们来详细的分析一下。

首先,医学上对于“脑死亡”和“临床死亡”的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

脑死亡的判断标准为:自主呼吸停止;不可逆性深昏迷;脑干神经反射消失;瞳孔扩大或固定;脑电波消失;脑血液循环完全消失。

临床死亡的判断标准:意识完全丧失;呼吸、心跳完全停止;血压持续为零,经抢救一段时间仍不能恢复;瞳孔放大。

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一般工伤认定时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

因为脑死亡后,尽管采取人工呼吸等辅助设备,心肺功能未停止,但是器官、系统的机能必定会在一定时间内先后停止,机能的各个部分将不可避免的先后发生死亡。即整体死亡的标志就是脑死亡。

如果48小时内员工发生脑死亡,但家属选择继续抢救,48小时后被宣布临床死亡,那么在后续认定中很可能会根据最终宣布的临床死亡时间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

还有一个是人们常常忽略的问题就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或者出差失踪,自事故发生当月起内照发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失踪2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失踪4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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