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道案例年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家
APP寮鍙戞眰鑱屾嫑鑱樺井淇$兢 http://www.ga-cd.net/fengshang/xinchao/1858.html

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享——“主动放弃治疗”视同工伤的价值判断与裁判要素

上海蓝云环境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月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案

()沪01行终号

年12月5日16时许,郝某在蓝云公司处工作时突然晕倒,经单位同事拨打急救电话,由救护医院进行救治。年12月7日,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宣布郝某于年12月7日14时08分死亡,主要死亡原因:猝死(心源性可能)。年4月17日,郝某妻子张月娥就郝某上述事项向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宝山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年7月12日,宝山人保局作出宝山人社认()字第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认定工伤决定)。认定郝某同志本次工伤认定申请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被诉认定工伤决定送达各方当事人。蓝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公司认为:通过医疗机构病历档案材料显示,急救人员于年12月5日16时16分到达发病现场,16时28医院,诊断栏初步印象:车到人已亡:猝死;年12月6日7:53许,查体意识不清,双瞳等大等圆,对光反射消失,医生诊断为休克;13:30记录:患者各项指标较昨日各项指标恶化;双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患者恢复可能渺茫;家属如果想知道原发疾病或质疑非正常死亡,可以在死亡24小时内做尸检,家属表示不做尸检;年12月7日8:40查体记录:神不清,呼吸机支持中,一般情况差,双瞳孔0.3-0.4cm,对光反射消失;双肺呼吸音粗,可及干湿罗音;心率:bpm,律欠齐,未及杂音;腹平软,无压痛;双下肢无浮肿。诊断:休克、肝功能不全、胃炎。处理意见:再次告知病情危重;年12月7日12:28记录:患者目前一般情况极差,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神不清,双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振动微弱……①目前今日检查结果较昨日明显恶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向家属告知,随时有心跳呼吸停止可能;②家属商量后要求放弃所有抢救措施,包括静脉用药、呼吸机使用等,减少病人痛苦,向其家属说明将使呼吸心跳停止,家属理解并承担所有后果,签字为证;年12月7日13:46,张月娥在病历上签名并书写如下内容:本人张月娥,目前根据病人的病情强烈要求停止一切治疗措施(包括盐水呼吸机)并承担法律后果,签字为证;年12月7日14:00拔除呼吸机,查体:神不清,双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振动消失,呼吸消失,宣布死亡,死亡时间为年12月7日14:08,死亡原因:猝死(心源性可能),再次告知家属,如对死亡原因有疑问,24小时内申请尸体解剖。由于郝某系家属放弃治疗导致非正常死亡而非经抢救无效死亡,故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法院认为:一是,从查明情况可以证明郝某系经抢救无效而导致的死亡,而非其他行为所致。基于目前医疗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即使不能排除可通过实施急救措施延迟郝某死亡时间的可能性,但在继续实施抢救不具有改变郝某死亡结果可能性的情况下,其家属选择放弃治疗,本质上系被动承认郝某经抢救已无生还可能的事实,而非主动去改变抢救结果,其签字同意表示放弃抢救不影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二是,在医院多次告知郝某家属其病情危急的情况下,张月娥作为郝某妻子签字放弃治疗是在医生充分告知,家属充分理解,知道相关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放弃治疗决定。法理不外乎人情,张月娥作为死者郝某至亲家属,其对郝某生命健康的珍视应远甚旁人,签字放弃对亲人的治疗需要承受超乎寻常的悲痛,更需要莫大的勇气。结合本案调查笔录、相关医疗档案材料及庭审陈述情况,原审法院有理由相信张月娥系在承受巨大悲痛的情形下,基于减少病人痛苦作出的放弃决定。且在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下,在继续治疗只存在延缓死亡时间可能性的情况下,其家属即使基于害怕因抢救超过48小时而使工伤认定无法成立、使家庭陷入沉重经济负担之考虑而决定放弃治疗,亦乃无奈之举。逝者已矣,但生者仍需继续生活,情实可悲,亦无可予指责之处,更不属于蓝云公司所指骗取工伤保险的情形。三是,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四是,蓝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认为郝某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蓝云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远不能证明郝某妻子及其他家属存在违法强制剥夺郝某生命权的事实。相反,蓝云公司提交的病历材料,可以证明郝某的情况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蓝云公司提交的张月娥放弃治疗导致郝某死亡的报警材料,只能证明存在报警的事实,公安机关亦未以剥夺生命权案件处理,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蓝云公司要求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难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蓝云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上诉称:郝某在公司工作时突然晕倒,蓝云公司对其及时送医抢救并垫付所有医疗费用。在郝某仍有生命特征情况下,其家属要求医生强制拔管,放弃治疗。郝某家属签订的承诺书及报警记录可以证明其死亡属于家属非法剥夺生命权导致,医院抢救无效的正常死亡,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被诉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在工伤认定调查程序以及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被上诉人认定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关于家属放弃治疗行为性质。对于郝某应当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是否放弃治疗的决定权在郝某家属,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对此仅具有建议权,不具有决定权。医疗救治本身即存在诸多风险要素,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医院下病危通知、随时存在死亡风险、基本无治疗痊愈希望的情形下,其家属结合郝某身体状况、病例记载及医生建议对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在不存在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且不存在主观故意、重大过错并愿意自担后果的情形下,家属作出的放弃治疗决定于法不悖,亦符合情理。家属对患者放弃治疗情形在医疗实践中亦属常见,无需苛责。第三,关于家属放弃治疗是否属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对郝某采取何种治疗方式并不取决于其单方决定,对于抢救过程均有家属参与并需经其同意,故患者的医治效果本身即是医疗水平和设备、医生判断、家属建议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案中,在排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及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形下,原审法院关于家属放弃治疗亦可构成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应予以认定工伤的观点,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亦可减少因劳动者死亡无法认定工伤,继而无法获取工伤保险导致的一系列社会矛盾。故本院对原审法院裁判观点予以认可,对上诉人意见不予采纳。应当指出,对于上诉人在其员工突发疾病后积极送医、垫付医药费并建议继续治疗的行为应予肯定,但积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既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手段,亦可有效分散用工风险,减少纠纷,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缴纳社会保险义务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双方各负担元。

更多精彩内容主页点我查看

指尖的温度,

道尽职场百态,

思维的深度,

洞察职场冷暖。

记得这是一个有温度的


转载请注明:http://www.npwhh.com/lcbx/73244.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23号 联系电话:15897845612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