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被六人围殴的受害者,结果自己却成了凶手;一份稀里糊涂的法医鉴定,把他送进了看守所。
在被关押期间,镇长以支持配合煤矿股权整合为由,让其在写好的委托书上签字,没想到这个委托却低价侵吞了他上千万的股份。出狱后他提起诉讼,要求低价转让股份合同无效,法院依法判其胜诉;但在执行期间,法院以“股权归属不明”为由提起再审;他感觉不对劲,于是提出撤诉申请,然院长却不准许其撤诉,活生生地改判其败诉。
而在刑事案件申诉问题上,省高级法院却采纳县政法委的疑似假报告而驳回其申诉。这个在煤矿大村担任了两届村主任的吴嵩仑,其大部分时间都在上访申诉。
大田县位于福建省中部,当地煤炭资源丰富,被誉为“闽中宝库”,是福建省主要矿产地和全国首批个重点产煤县之一。
该县的上京镇上平村,也是煤矿的重点村,村财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煤矿。吴嵩仑曾经是这个村的村主任,同时也是十八孟煤矿硐主之一。多年来,吴主任个人捐款数十万元维修学校、补助学生;向老人活动中心捐赠设备及补助年满70岁以上的老人;建村指路牌和休息亭、建公厕等。
在村民们眼中,吴嵩仑是个好村长。然而,如此行善积德的好村长,却陷入了一场“牢狱之灾”,并且致其上千万元的煤矿股份,被他人廉价侵吞。
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
因上京煤矿长期无序开采,年,大田县人民政府为了改变乡镇办矿、个人投资、分散生产经营的管理现状,制定了《大田县乡镇煤矿矿井股份整合工作方案》,以期促使全县乡镇煤矿走向集约、规模和规范化管理。
2月14日,大田县人民政府下发通知,要求依照《方案》对全县乡镇煤矿进行矿井股份整合,整合的原则为“一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一矿、一个经济实体”。
6月30日,上京煤矿对上平工区十八盂煤矿进行整合,达成了《矿井整合协议书》,并经大田县公证处公证。按规定,在整合期间所有煤硐必须全部停产,因此吴嵩仑的号煤硐按要求停产了。但吴选海的号煤硐,在过去的五个多月里,一直没有停止生产。
“按整合方案,我有34.7%的股份,他们生产又不会给我分红,凭什么他们能生产我不能生产?我多次向政府部门和上京煤矿副矿长陈乘丕反映,要求把号煤硐电源也关掉,等处理好再生产,却无人理睬。”吴嵩仑说。
无奈之下,吴嵩仑于年12月1日让儿子吴善炯将号煤硐的电源关掉,由此引发了与号硐主吴选海等人的纠纷。当天下午,吴嵩仑路过吴选海家门前,被吴选海、吴义体、吴义芳等六个人拦住了。
“他们一上来就指着我说,你敢关电,今天要打死你!”吴嵩仑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还心有余悸,“我身高只有1.57米,体重才48公斤,当时年龄已45岁了;他们有六个人,每个人的个子都比我高大,并且是有备而来;我用手机报警,他们说今天谁来都没用,就是要打死你!我被他们六个人打倒在地两次。”
围观村民看不下去了,于是把吴嵩仑救起后离开。没想到后来听说,围殴他的六人之一的吴义芳,反而被他把左眼给打伤了。
医院和大田县公安局作出的法医鉴定称:吴义芳被人手抓锁匙击伤眼面部,致左眼外伤性视神经挫伤,视神经萎缩,无光感,失明。构成重伤、伤残程序为七级。
12月15日,吴嵩仑被大田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采取监视居住。年3月2日,转为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12月18日,大田县人民法院以吴嵩仑故意伤害吴义芳,造成其左眼失明构成重伤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吴嵩仑不服,上诉至三明中级人民法院,三明中院改为“判三缓三”。
就这样,本来是被人围殴的受害人,出于正当防卫本能,却反过来成了“凶手”。
千万股份被侵吞法院拿法律当儿戏?
在吴嵩仑被关押后,上京煤矿的股份整合事宜仍在继续。
“在我被关押的第十天,上京镇镇长余启珠通过看守所民警叫我在其写好的承诺书、委托书上签字,将煤矿整合的事宜委托给我儿子吴善炯。”吴嵩仑对记者说。
经评诂,上京十八孟煤矿各股东达成《资源整合股份协议书》,年3月17日,吴善炯代表吴嵩仑在协议书上签字。至此,十八孟煤矿的整合工作已顺利完成,吴嵩仑委托吴善炯的委托事宜也随之结束。但是,事实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在吴善炯代替吴嵩仑签下《资源整合股份协议书》后,上京镇分管副镇长、矿长、副矿长、以及安监科长吴景锭等人便密谋侵吞吴嵩仑的股份。于是他们炮制出一份《业主会议决议》,决议内容是将吴嵩仑名下的其中15.7%股份拿出来投标,要求吴善炯在决议上签字同意。
吴善炯认为这是股份转让,已超出其父亲吴嵩仑的委托范围,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拒绝签字。
见吴善炯不就犯,他们便对吴善炯进行胁迫,采用将其关在煤矿办公室、威胁不让其煤矿生产等手段,迫使涉事未深的吴善炯在《业主会议决议》上签字,强行将吴嵩仑15.7%的股份廉价转让给了吴选海,并与吴选海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最后,上京煤矿安监科科长吴景锭的哥哥吴景雄,也得到了好处,摇身一变,也成了该煤矿的股东,持股达13%。
更荒唐的是,该《业主会议决议》上“吴选洪”的签名,还是他们伪造的,作为业主之一的吴选洪,根本就没有参加这个会议,更没有在决议上签字。
吴嵩仑出狱后,得知自己上千万的股份被以多万的价格强行贱卖后,气得暴跳如雷,当即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并返还股份。
大田县法院受理后,于年3月15日作出“()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该转让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由,依法判决吴善炯与吴选海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
可在法院宣判后的第21天,被告吴选海还提起上诉,这已超过上诉期6天了,大田法院居然还受理了该上诉。后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才撤销该违法上诉。
判决生效后,股份依法应当返还给吴嵩仑,但当他向大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却不予执行。由于法院消极执行,于是吴嵩仑便与吴选海进行协调。经过多次耐心协调,吴选海终于同意返还部分股份,这让吴嵩仑看到了希望。
但就在吴嵩仑欣喜若狂之时,大田法院却以“原判决对15.7%股份的归属问题未作处理,确有错误”为由,于年9月16日作出了“()大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没有人当事人申请,大田法院却自己对案件提起再审,吴嵩仑越想越不对劲。于是,他不再寄希望于大田法院,计划通过其他渠道自行解决,能拿回多少算多少。年3月10日,吴嵩仑向法院申请撤诉。
接到撤诉申请后,大田法院朱文绣院长却不准吴嵩仑撤诉。12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吴嵩仑胜诉的判决,重新改判驳回吴嵩仑的诉讼请求。吴嵩仑不服,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大田法院的判决。
本来胜诉的生效判决,在没有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情况下,法院自己启动再审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而吴嵩仑与吴选海,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普通民事纠纷,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大田法院自己启动再审程序是违法的。并且,原告当事人有撤诉的权利,但当吴嵩仑向大田法院申诉撤诉时,法院在找不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硬是不准撤诉。
对此,吴嵩仑很气愤:“如果仅仅是股权归属未作判决,法院完全可以补充一个判决或裁定;而大田法院却以此为由提起再审,这本身就是一场阴谋,这场阴谋在法院不准许我撤诉一事上得到了证实;大田法院拿法律当儿戏,严重违反民事诉讼当事人自治的原则,在替对方当事人打官司!”
针对大田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准吴嵩仑撤诉等问题,记者欲采访大田法院,但该院以“未接到上级通知”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把瞎子打成“瞎子”法医鉴定问题多多
“被人围殴后反而成了凶手,接着入狱坐牢,入狱期间上千万的煤矿股份被人侵吞。如此环环相扣,这更象是一场计划好了的阴谋。”回顾那些年发生的事,吴嵩仑久久不能入眠。
吴嵩仑身材瘦小,而面对六个人的围攻,他又是怎样“伤人”的呢?据医院及大田县公安局补充作出的法医鉴定认为:吴义芳被人手抓锁匙击伤眼面部,致左眼外伤性视神经挫伤,视神经萎缩,无光感,失明,系钝类伤所致,构成重伤。
吴义芳真是被吴嵩仑用手夹锁匙打伤的吗?村民肖衍风说:“吴义芳从小就有先天性眼疾,而且是三代相传,可以说他左眼本身就有点瞎;就算村长打到了他的眼睛,也只能说是把瞎子打成‘瞎子’了。”关于吴义芳从小就有先天性眼疾之说,记者从村民吴元照那里也得到了证实。
同时,大田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也矛盾重重。
判决书中记载,吴义芳称:“看到吴嵩仑的右手伸进裤子口袋里,抽出裤袋后就打向其左眼,右手拳头里夹着一支钥匙。”
而证人吴选斗证言:“吴嵩仑手上抓着一块石头,还看到吴嵩仑从裤子左侧口袋里拿出一串钥匙抓在手上。”
证人吴斯垦称:“看到吴嵩仑手里拿着一块石头。”
究竟吴义芳的伤是怎么造成的?在证人证言矛盾重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坚持认为吴嵩仑是手持钥匙打伤吴义芳的。
如果说吴义芳的左眼是被钥匙刺伤,那在法医学上应该称之为“锐器所致”,但大田县公安局所作的法医鉴定,认定的是“钝器所致”。
同时,针对医院作出的法医鉴定,医院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经论证,发现诸多问题。
其一,医院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
研究院通过查询福建省司法厅网站,未获得医院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信息,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五条之规定。同时,该院对吴义芳作出的法医鉴定,落款仅见鉴定组组长1人签名,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1~23条之规定。
其二,吴义芳的损伤不是钝性外力致视神经萎缩。
视神经为中枢神经的一部分,起于视乳头,向内、后行走,穿过视神经管进入颅内,止于视交叉,全长4~5cm,解剖学上将其分为球内段、眶内段、管内段和颅内段。视神经挫伤常见于颅底骨折、剧烈额部外伤,如眶上缘外力作用致视神经管段骨折。
视神经断裂见于锐器刺入眶内,但此时眼底可见视网膜大量出血。吴义芳的损伤部位在下睑内侧,眼底检查未见大量出血;从解剖结构及力的传导原理分析,较难用“通过下睑外力震荡或直接刺入接触视神经”予以解释视神经挫伤的损伤基础。
其三,吴义芳的临床表现不完全符合左眼无光感的特点。
视神经挫伤若只累及单眼,检查时可发现单侧眼瞳孔散大。若视力完全丧失,则患侧瞳孔直接对光反射消失而间接对光反射存在,屈光间质透明。但吴义芳伤后查体未见瞳孔散大,直接对光反射并未消失,因此不能排除其伤后存在一定程度视觉功能而非无光感。
另视神经萎缩患者眼底检查早期是正常的,常于伤后4周左右开始出现视神经萎缩,有的患者可延长至3个月左右。而吴义芳在伤后第16天作眼底检查时,即见乳头苍白,相比较而言,其病程略短。
其四,该法医鉴定时限不符合常规要求。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指的视力下降,是指患眼视力的永久性下降。损伤导致视力下降者,经过一段时间的自然康复或有效治疗后,视力会有所恢复,一般经过3~6个月后,伤眼视力会基本稳定。因此,损伤后有视力下降者,应在伤后3~6个月后,再经复查视力才能作出较为客观的鉴定意见。
而吴义芳在年12月1日受伤,最后一次“补充鉴定”的时间是年2月6日,这只有两个月时间,因此在鉴定时限方面不符合常规要求。
其五,未对吴义芳做伪盲/伪视力试验及鉴别诊断。
研究表明,视力衰减程度和视神经萎缩程度无明显关系,应根据视盘形态的差异鉴别视神经萎缩系先天性视盘形态异常、孤立性遗传性视神经病变、系统性神经系统性疾病所致视神经改变还是外伤性视神经萎缩。这些问题可通过伪盲/伪视力试验,进行有效地鉴别诊断。
而医院和大田县公安局在对吴义芳进行法医鉴定时,没有做伪盲/伪视力等相关检查,因此不能排除其视力失明存在不可靠性。
综上,医院认为,医院对吴义芳作出重伤的鉴定结论缺乏确实、充分的科学依据。
政法委疑出假报告省高院驳回申诉
吴义芳的左眼视力失明是否属实呢?在法庭上,吴义芳及其代理人称,三个月后吴义芳需要摘除左眼,安装假眼。可案发至今9年过去了,也不见吴义芳摘除左眼。
更有意思的是,吴义芳在“被打伤”一年后的年12月22日,还去大田县安监局参加“挂钩工”培训。而该工种的基本条件是,两眼视力均不得低于1.0。而声称左眼失明的吴义芳,却能顺利地完成培训,并领取了县安监局颁发的职业证书。
吴嵩仑认为吴义芳是“伪盲”,多年来一直在申诉,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吴嵩仑申诉的理由是:“在联合调查期间,你仍要求对吴义芳的眼睛进行再次鉴定,县委政法委、安监局及有关部门人员即医院作检查,县医院的诊断结论仍是吴义芳‘左眼视神经萎缩’。”
而据大田县委政法委内部人员称,他们和安监局从来就没有医院检查过,政法委给省高院的报告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疑似造假。
针对此问题,记者来到大田县委政法委和县委宣传部采访,但这两个部门均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强调:让人民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吴嵩仑在长达8年的信访维权中,他遭遇到无数次的拘留和殴打,这让他感受到无比的无助与绝望。现已年过五旬的吴嵩仑,仍拖着骨瘦如柴的身体,奔走于上级司法机关与信访部门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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