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的国家犹如一位谦谦君子,
热情洋溢,海纳百川。
无论从世界上哪个国家来的朋友,
一定会受到热情的欢迎和招待。
近些年咱们对外开放的加深,
也让更多的外国人,
见识到中国的巨大潜力和独特魅力!
近年来,
中国迅猛发展,
无论是科技领域还是生活水平,
都令许多外国人刮目相看!
于是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
选择留在中国寻找就业的机会。
也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用人单位非法用工、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情形。
暑假期间,
各类培训班异常火热。
年7月18日,
警方在进行暗访的时候,
发现江阴某教育培训中心,
一名叫AD的外籍教员有点可疑。
这名老外正在教小朋友英语,
警方上前简单询问了一下得知,
AD来自英国,
最近一次持L签证于7月1日入境后,
一直居住在江阴市内,
未到公安部门申报过临时住宿登记,
警方因此将他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据AD交代:
年初在网上看到
江阴某教育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
便主动上门应聘。
从年4月19日开始,
AD在此机构从事一对一
儿童英语口语教育。
每周5-6节课,
每节课45分钟,
直到被查获当天,
AD共计非法就业60余天。
江阴公安对AD
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行为
作出警告处理,
并处罚人民币元。
对AD非法就业的违法行为
处罚人民币元。
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教育机构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处罚人民币元,
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勒令中心负责人与AD
立即解除非法聘用关系。
AD已于7月19日离境回国。
哪个家长放心把孩子交给
没有资质的外教?
如果老师自身的文化素养不合格,
岂不是误人子弟??
家长们在挑选培训班时,
要选择有知名度、信誉好、
师资力量有保障的机构。
报名前最好先试听外教课程,
考察外教的专业程度。
作为培训机构一方,
要做好对外聘人员资质的审查。
关于非法雇佣外国人的案例,
警方之前也发过不少了,
可是这类案件依然时有发生!
是什么战胜了理智?
是用人单位贪便宜?
是违法的老外会隐形?
还是蜀黍普法力度不够?
普法复习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那么,外国人如何才能在中国合法就业呢?
外国人就业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该先取得劳动部门的工作许可证和公安机关的居留许可证。
如果从事教育工作,应取得省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凭工作许可及邀请函等材料在境外申请工作签证入境,入境后需在30日内向外国专家局申请取得《外国专家证》,并且到公安出入境部门办好就业类居留许可,才有资格在中国从事教学工作。而取得《外国专家证》至少要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两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此外,已取得《外国专家证》和就业类居留许可的外教,只能在《外国专家证》、就业类居留许可限定的工作地域范围、限定的工作单位工作,任何以借调、借用形式超出限定工作地域范围、工作单位从事教学活动的,均构成非法就业。
外国人想要在中国“打黑工”
中国老板们可不要贪了便宜上了当
违法了还傻傻不知情
▍来源:江阴防范宣传、平安江阴,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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