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条规定一直有一些不同观点,很多人认为“48小时之限”认定时效不人道,可能让家属面临“救命还是要工伤赔偿”的残酷选择;
那到底48小时是怎么算的呢?
48小时的由来
工伤是指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强调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的事故伤害,包括职业病。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严格来讲不属于工伤范围,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同时,为了平衡劳资权益,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范围内,《工伤保险条例》参考医学抢救的黄金时间,作出了“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
48小时的起算时间
对于48小时起止时间的判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有些法院做出了扩大化的解释,造成了条例的执行偏差,那到底48小时该怎么算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号)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但是对于初次诊断时间也有争议,突发疾病后送医时会进行抢救,因此就会出现急救时间、入院时间等不同时间点,到底如何判定初次诊断的时间?对此问题《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包括在急救车中的急救记录。这项规定为各地的判决提供了标准和思路。
48小时的计算终点
对于48小时的计算终点一直颇有争议,主要争议点为:“脑死亡”还是“临床死亡”哪个为抢救无效死亡的标准。
首先,医学上对于“脑死亡”和“临床死亡”的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
脑死亡的判断标准为:自主呼吸停止;不可逆性深昏迷;脑干神经反射消失;瞳孔扩大或固定;脑电波消失;脑血液循环完全消失。虽然脑死亡后采取人工呼吸等辅助设备,心肺功能未停止,但是器官、系统的机能必定会在一定时间内先后停止,机能的各个部分将不可避免的先后发生死亡。
临床死亡的判断标准:意识完全丧失;呼吸、心跳完全停止;血压持续为零,经抢救一段时间仍不能恢复;瞳孔放大。
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规定,小保分析多个判决案例后发现,在判决中脑死亡和临床死亡也都曾经作为判定依据,不过到底以哪个作为抢救无效的标准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号建议的答复:确立心肺死亡和脑死亡自由选择的二元死亡标准。
不难看出,对于此款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医院抢救等四要件且符合当场死亡或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才可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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